世新大學校際輔系修讀辦法
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七月卅一日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一一二七九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校際輔系修讀,係指學生經原屬校系及加修輔系校系之同意,至對方學校修讀輔系課程。
第 三 條 他校學生符合本校招收他校輔系生各學系之條件者得申請加修本校之輔系。
前項學生應於各年級前一學期提出申請(擬於四年級加修輔系者,至遲應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提出申請),並於取得輔系就讀資格後之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依本校「校際選課作業辦法」於加選課程期限內,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選定輔系課程。
第 四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至少應修畢輔系所規定之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輔系應修科目及學分由各系訂定之。
輔系學分應在原屬校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五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各輔系科目如與原屬校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本校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規定學分。
第 六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標準時之處理,均依照學生原就讀學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課程時,需依本校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如所修課程為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者,須另繳實習費。
第 八 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課程時,如因故無法繼續修習,應於本校加退選兩週內提出放棄申請,經加修學系及原屬校系主任同意,並送交兩校教務處備查。其已修輔系之科目得否視為原屬校系選修學分,依原屬校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申請放棄輔系,預期以修讀原校系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應於該學期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原屬校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輔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放棄本校輔系而以原屬校系畢業。
第 十一 條 前條學生放棄輔系後,其已修課程所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 十二 條 他校加修本校輔系之學生已修畢本校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得檢具相關表件送本校教務處轉相關學系審核已否取得輔系資格,未經審核不得要求發給輔系相關證明文件。
第 十三 條 本校學生經所屬學系同意,並符合他校招收外校輔系生之學系所列之資格條件者,得至他校修讀輔系。
第 十四 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其申請資格、申請修讀時間、修讀科目、學分數、繳費標準及因故未能修讀時之處理,應依加修輔系校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之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與本學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標準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因故未修畢或放棄輔系修讀,其已修他校輔系之科目得否視為本學系選修學分,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向校務會議報備,並經校長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校各學系設置輔系條件及科目學分表由各學系訂定後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