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所稱電子化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標準通信協定(TCP/IP)相關資訊技術及管理方法之運用,轉化並改造企業或其上下游供應鏈之運作核心與流程,進而改善公司內外運作及營運之本質,使公司本身及其合作對象間均能加速運用新的企業營運模式,以提昇我國企業整體經營績效。本此定義,公司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包括公司從事導入企業間電子化或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之企業內電子化所發生之經費。前項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之企業內電子化計畫,須於二年內完成。 公司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檢附公司導入電子化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執行期間、經費需求、計畫主持人及計畫成員(區分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及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實施方法及工作項目、設備需求、外聘個人諮詢顧問人員及費用、委外(受託人非屬個人)服務費用。 如公司在本相關注意事項說明生效前,業已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得於本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導入電子化所購置之軟硬體設備,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至於公司非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之企業內電子化,或從事企業與消費者間之電子化,所購置之軟硬體設備,非屬本要點獎勵範圍,但如符合其它相關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得依各該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申報各項屬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之抵減費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薪資(按一般會計處理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一)

所謂「薪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係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

 檢附文件中處理人員之名冊應按部門別、員工代號、姓名、身分證號碼、學經歷、職稱、職掌、工作內容、全年薪資總額、參與時間、可抵減薪資金額、備註欄等予以編列,另應檢附公司之組織系統圖。人員學歷與工作內容不相當時,公司應提示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三)

個人諮詢顧問人員名冊,按姓名、身分證號碼、服務單位及地址、學經歷、職稱、職掌、工作內容、給付之諮詢顧問費用、備註欄等方式編列,並備妥聘書供查核。人員學歷與工作內容不相當時,公司應提示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四)

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其實際從事導入電子化業務時間占全部工時(正常工時加加班工時)之比例,應以月為計算基礎計算之,其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者不予認列,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者,則以該比例與該人員薪資之乘積認列之。

(五)

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薪資、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薪資、個人諮詢顧問人員薪資或費用,應備妥薪資扣繳憑單影本或其它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六)

為符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公司導入電子化人員,應檢附工作日誌等相關證明文件,自計畫起始日逐日填寫工作日誌(已完成事項及尚待辦理事項均應敘明)。惟公司如僅有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且無兼辦人員者,若未填具工作日誌,得以專案計畫週報或月報等足資證明其為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之文件替代之。

二、軟、硬體設備之購置 (含融資租賃)

   (一) 硬體類:以公司為導入電子化購置之下列全新設備為限

電腦設備 □  主機
□  伺服器
□  個人電腦
□  工作站
網路及通訊設備 □  有線網路通訊設備及材料
□  無線網路通訊設備及材料
□  網路安全設備
週邊設備 □  輸入裝置
□  輸出裝置
□  儲存裝置
其它相關機器設備  
 
  ( 二) 軟體類:以公司為導入電子化購置之下列軟體為限
 

系統軟體
  (系統/工具軟體)

 □  作業系統
 □  程式語言
 □  應用系統開發工具
 □  網路通訊軟體
 □  資料庫系統
 □  網頁伺服器軟體
 □  網路安全、品質及管理軟體

應用軟體
  (企業內電子化應用軟體)

 □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 /
    全公司整合式資訊管理系統(MIS)
 □  資訊倉儲系統(DW)
 □  現場作業控制系統(SFCS)
 □  產品資料管理系統(PDM)
 □  企業內供應鏈管理系統(SCM)
 □  供應商及客戶管理系統
 □  工作流程軟體(WF)

轉鑰系統

 

嵌入式軟體

 

電子商務軟體
  (企業間電子化應用軟體)

 □  電子資料交換系統
 □  產品資料交換整合系統(PDE)
 □  交談式電子技術文件系統(IETM)
 □  供應鏈管理系統(SCM)
 □  企業間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RM)
 □  電子化銷售系統
 □  電子化採購系統
 □  電子化服務系統
 □  電子化支付系統
 □  中介應用及整合軟體(EAI)

其它相關軟體

 
 
(三) 公司為導入電子化所購置之軟、硬體設備,應檢附軟、硬體設備之購置清單,及檢具軟、硬體設備彼此關聯性之相關文件。
 
(四) 檢具之付款憑證影本,國產設備或軟體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及估價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購置國外設備者應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單據);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或軟體者,購置國產設備或軟體應檢附統一發票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買賣契約書及估價單影本,購置國外設備或軟體應檢附統一發票影本、買賣契約書及估價單影本、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單據)、進口報單、匯出匯款單收執聯等。
 
(五)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取得設備者,應檢附設備供應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及估價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公司與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及估價單影本與統一發票影本。
 
(六 ) 本要點所指購置成本包含取得設備或軟體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須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及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
 
(七 ) 有關硬、軟體設備應限於當年度購置,而購置日期係以交貨日期認定。
 
(八) 有關開發或購入之軟、硬體類別屬電子化軟、硬體之證明文件,應由相關專業機構出具該等證明,所指相關專業機構參考名單如下:

    《 大學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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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1-1181 轉 2634

(04)2223-3545

大漢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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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6-7461  轉 3611

(03)826-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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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5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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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昌賢

(07)351-3121 轉 2640

(07)353-9411

資訊工業策進會

閰敏琪

(02)2655-2300 轉 252

(02)2655-2219

 
(九)前述之專業機構如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公司間具有一定之利害關係時,應迴避之。

三、委外服務(按一般會計處理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一)

委外服務費用部分,應備妥雙方合約書影本、處理公司電子化所支付服務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如係委託外國機構者,則應備妥合約書之中譯本,並應取得國外廠商提供之商業發票或銀行匯付暨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憑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有關委外規畫、開發或導入之軟體類別屬公司電子化軟體之證明文件,應由相關專業機構出具該等證明,所指相關專業機構同前述 二、軟、硬體設備之購置之(八) 臚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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