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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所謂「薪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係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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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附文件中處理人員之名冊應按部門別、員工代號、姓名、身分證號碼、學經歷、職稱、職掌、工作內容、全年薪資總額、參與時間、可抵減薪資金額、備註欄等予以編列,另應檢附公司之組織系統圖。人員學歷與工作內容不相當時,公司應提示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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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個人諮詢顧問人員名冊,按姓名、身分證號碼、服務單位及地址、學經歷、職稱、職掌、工作內容、給付之諮詢顧問費用、備註欄等方式編列,並備妥聘書供查核。人員學歷與工作內容不相當時,公司應提示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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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其實際從事導入電子化業務時間占全部工時(正常工時加加班工時)之比例,應以月為計算基礎計算之,其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者不予認列,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者,則以該比例與該人員薪資之乘積認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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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薪資、兼辦導入電子化人員薪資、個人諮詢顧問人員薪資或費用,應備妥薪資扣繳憑單影本或其它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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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為符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公司導入電子化人員,應檢附工作日誌等相關證明文件,自計畫起始日逐日填寫工作日誌(已完成事項及尚待辦理事項均應敘明)。惟公司如僅有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且無兼辦人員者,若未填具工作日誌,得以專案計畫週報或月報等足資證明其為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之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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